阳光照明: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公告

查股网  2024-04-04  阳光照明(600261)公司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薛跃女士于2024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关于对薛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薛 跃

你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你配偶秦亦鸣于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9月6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27,500股,成交金额100,175元;于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10月17日合计卖出公司股票27,500股,成交金额99,450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薛跃女士,薛跃女士表示接受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会加强自身及家属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

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示相关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