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关于对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薛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084号
关于对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
任独立董事薛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薛跃,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2024年3月2日,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独立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2023年5月至10月,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薛跃配偶秦某鸣存在短线交易的行为。其合计买入27,500股,买入金额100,175元;合计卖出27,500股,卖出金额99,450元。截至公告披露日,秦亦鸣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薛跃配偶秦亦鸣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薛跃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