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股份:2025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
一、三年目标利润规划完成情况按照《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要求,公司在三年计划期内目标利润计划保持稳定增长。
二、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适用条件
1.公司作为商业一类企业,“科改示范行动”试点企业,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开展超额利润分享方案规定的条件。
2.公司年度利润创造能力与战略发展要求匹配,满足本年度对目标利润确定值的考核要求。
3.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三、2025年度目标利润计算基础
(一)年度利润考核目标值
根据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提到的任期考核目标,测算2025年度超额分享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
(二)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总额
计算公式:
公式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公式2: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
公式3:利润总额=净利润÷(1-所得税税率15%)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利润总额。
(三)近三年企业实际利润金额2022-2024年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取得较好的成绩,均全面完成业绩考核指标,根据2022-2024年利润总额,计算得出近三年利润总额平均值。
(四)本行业上年度平均利润水平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发展背景及主营业务情况,公司选取了徐工机械、三一重工、中联重科、湘电股份、安徽合力、厦工股份等上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测算出本行业利润平均水平。详见下表:
|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 |
| 1 | 000425 | 徐工机械 | 10.30% |
| 2 | 600031 | 三一重工 | 8.54% |
| 3 | 01157 | 中联重科 | 6.24% |
| 4 | 600262 | 北方股份 | 11.45% |
| 5 | 600416 | 湘电股份 | 3.38% |
| 6 | 600761 | 安徽合力 | 14.04% |
| 7 | 600815 | 厦工股份 | 0.45% |
| 8 | 002097 | 山河智能 | 1.59% |
| 9 | 603338 | 浙江鼎力 | 17.21% |
| 10 | 000528 | 柳工股份 | 7.93% |
| 11 | 600817 | 宇通重工 | 9.26% |
| 12 | 834599 | 同力重工 | 28.87% |
| 13 | 000680 | 山推股份 | 16.94% |
| 14 | 688425 | 铁建重工 | 8.85% |
| 15 | 601717 | 郑煤机 | 18.34% |
经测算,本行业上年度平均资产收益率为10.89%,以此测算出的行业平均利润水平。
四、年度目标利润确定
(一)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影响因素
根据上述年度利润考核目标值、公司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总额、公司近三年平均利润总额和本行业上年度平均利润水平四种标准,分别计算目标利润,并取利润水平最高者作为年度目标利润值。
(二)年度目标利润值
1.公司的年度利润考核目标。
2.按照公司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3.公司近三年平均利润总额。
4.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取以上四项中最高值作为公司超额分享目标利润。
(三)年度目标利润值与三年目标规划值差异分析
根据以上测算情况,公司2025年年度目标利润值与三年目标规划值一致,不存在差异。
五、年度超额利润的计算和分配规则
(一)年度超额利润的计算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为公司当年超额利润的30%。
(二)激励对象范围根据公司高质量发展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及内部管理、技术、销售、业务关键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本方案激励对象一般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重要影响的管理、技术、营销、业务等核心骨干人才,具体为:
1.公司各级科技、营销、技能带头人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2.核心人才的范围:公司三级(副)经理以上人员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制造、质保部门班长择优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3.骨干人才的范围:公司以各部门为基本单元,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同时,充分履行民主程序,根据员工履职业绩,参考年度考核结果、工作年限、岗位重要程度等,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报送超额利润分享激励花名册。
(三)超额利润分享额的分配规则
1.高管人员分享总额一般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
2.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同时采取两种及以上方式实施激励。
3.符合国资国企职工个人收入水平的相关管理要求。
4.超额利润分享比例向做出贡献的科技人才、核心骨干和一线关键岗位人员倾斜。
5.超额利润分享额采用递延方式予以兑现,分三年兑现完毕。原则上第一年兑现支付比例为50%,第二年兑现比例为30%,第三年兑现比例为20%。对于转岗人员仍然按发放年度及所在岗位进行考核和发放。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