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对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24〕048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年报显示,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90亿元,同比增长420.98%,归母净利润632.26万元。其中,2023年公司收购的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53亿元(其中自2023年3月起并入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5.03亿元),2023年度并表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85.36%,净利润4,693.04万元(其中自2023年3月起并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为4,537.77万元),汇银木业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07.81%。同时,年报显示,受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人造板产品生产和消费出现不同程度下降,行业增速整体放缓。
请公司:(1)补充披露汇银木业业务开展具体模式,近三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2)结合下游家居行业发展状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汇银木业业绩大幅增长、近三年收入利润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汇银木业前十名客户、供应商情况,包括客户和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所在地、合同签订时间及金额、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截至期末及期后回款情况等,是否为新增客户或供应商,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汇银木业主要股东具有关联关系,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营业收入扣除是否符合本所营收扣除有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年报显示,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中林化产品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943.87万元,同比下降57.21%,毛利率为-20.46%。
请公司:(1)补充披露林化产品业务开展具体模式;(2)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公司近三年林化产品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说明该业务营业收入降幅较大、毛利率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3)公司对于林化业务下一步的规划和安排,并充分提示有关风险。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年报及前期公告显示,公司向控股股东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大福投资)申请借款,截至本报告期末,剩余本金2.74亿元尚未归还。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周大福投资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股份,预计发行数量不超过22,556,390股,发行价格13.30元/股,预计募集金额不超过3亿元。目前,控股股东已持有公司55%股权。此外,2023年11月9日,公司公告筹划通过现金收购方式收购汇银木业不超过11%股权,以进一步提高对汇银木业的持股比例,但截至目前,该事项尚未有后续进展情况。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前期向控股股东借款情况,以及本次向控股股东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用途情况,说明上述资本运作的主要考虑;(2)结合汇银木业目前经营情况、公司流动性等,说明筹划收购汇银木业不超过11%股权的当前进展及下一步具体安排。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公司将及时回复《问询函》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