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发展: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8-27  城建发展(60026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266证券简称:城建发展公告编号:2026-44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6年8月26日,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在公司六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6年8月20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当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董事长齐占峰主持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02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家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战略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序号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2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第十一条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第十二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十二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5第十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以及党组织班子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建筑师、总法律顾问。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第五章党的委员会第五章公司党委
7第一百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书记由专人担任,配备一名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照上级党委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和纪委书记。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实行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党委设党的工作机构;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机构;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第一百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至2名。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
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党委坚持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公司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委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和监督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文化融入企业治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八)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一百零二条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第一百零三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8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总法律顾问是公司法治工作的具体牵头人,分工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公司决策会议讨论审议需要法律审核论证的重大事项,必须提前提交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审核,总法律顾问经审核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应暂缓提交决策会议。总法律顾问应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就审议的生产经营等事项所涉法律问题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总法律顾问,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总法律顾问直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汇报工作,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就审议事项所涉法律问题独立发表意见。
新增第八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9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同时,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优化、用好中长期激励政策。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修订《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