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海正独董意见2023-3号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参股子公司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有关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资料的同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决定回购注销3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39,400股。对于17名主动离职及1名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未达标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以8.60元/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1,115,000股、以8.73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49,400股;对于12名被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以8.6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430,000股、以8.7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45,000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向参股子公司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甦力康”)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其顺利开展相关业务,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按持股比例向甦力康提供783.08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