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药业: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6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本次会议董事7人,亲自参加会议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沈星虎先生主持,经审议,与会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孙公司辉正(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复旦张江签署产品市场推广服务终止协议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瀚晖制药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辉正(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正”)于2018年10月29日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张江”)签署了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里葆多)《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协议有效期内,复旦张江授权辉正享有里葆多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的独家推广权。
2023年12月27日,辉正收到复旦张江发来的《解除通知函》,复旦张江告知自2023年12月31日起解除关于里葆多的《市场推广服务协议》。辉正收到上述函件后与复旦张江进行多轮商谈。鉴于双方已不具备达成继续推广合作的可能性,同意辉正与复旦张江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署《<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
一、协议约定主要内容
1、《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自2023年12月31日终止,辉正停止拥有里葆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推广权,不再推广里葆多,不再继续履行《市场
推广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复旦张江应支付给辉正的推广服务费金额和复旦张江应返回辉正的服务保证金和发货保证金,与双方协商一致辉正同意支付给复旦张江的补偿款和违约金的差额共计人民币74,843,292.44元,由复旦张江向辉正支付,相关资金收付以净额结算。双方于协议签署后3日内完成书面盖章确认文件工作,并将于30日内互相兑付完成结算。
3、根据《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的约定,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辉正以及瀚晖制药有限公司、瀚晖制药有限公司所有子公司(统称“瀚晖制药及其子公司”)不得生产、销售、代理或推广任何多柔比星脂质体产品。一经发现瀚晖制药及其子公司存在上述违约情形,不论瀚晖制药及其子公司生产、销售、代理或推广任何多柔比星脂质体产品的具体数量,辉正应当在收到复旦张江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通知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人民币15,000,000元。
4、双方在前述条款约定的差额结算完成后,除前述第3条约定的辉正义务外,双方于《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立即全部自动终止,双方就《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或其履行不存在任何现时的或将来的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亦不会就《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或其履行向其他任何一方或其关联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或主张。
二、对公司的影响
双方基于《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本次终止协议的相关约定,对需要结算的事项数据核对完毕并确认一致,对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的“里葆多产品终止市场推广合作事宜计提的赔付款”达成一致,确认最终赔付违约金额为7,500万元,与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就里葆多产品终止市场推广合作事宜计提的赔付款7,408万元相比差异较小;此外,协议中其他各类结算款项在2023年度财务报表已合理预估并反映。上述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2024年度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最终损益影响以2024年审计报告为准。
三、授权事项
为保证上述事项的顺利实施,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表办理终止协议签订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协议、支付资金等相关工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