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4-88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37.209万股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543人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在办理完毕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后、股票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的相关程序
1、2021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为了更好且谨慎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审慎讨论后决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中有关业绩指标及水平调整的内容进行修订。为此,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对外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78号)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2021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方式公示了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收到一位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
2021年7月20日公示期满后,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21-81号)。
4、2021年7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台州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83号),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州市国资委”)《台州市国资委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台国资[2021]84号),台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海正药业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7月27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84号)。
6、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9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万股,授予价格为8.7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7、2021年9月9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98号)。因在办理授予登记过程中,首次拟授予的698名激励对象中有4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为此,公司对激励对象人员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656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36.11万股。
(二)预留授予的相关程序
1、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2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5.60万股,授予价格为8.8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
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2、2022年4月12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4月14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42号)。因在办理授予登记过程中,预留拟授予的90名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为此,公司对激励对象人员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89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2.60万股。
(三)回购注销的相关程序
1、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回购注销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3,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并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2、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回购注销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76,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并于2022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3、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9人因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回购注销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44,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并于2023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4、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29人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及1人因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未达标,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39,4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并于2023年7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5、2024年1月3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23人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79,500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仍在办理中。
(四)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程序
1、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0.14元)事项已于2022年5月27日实施完毕,扣除已派发的现金分红款后,公司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74元/股调整
为8.60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87元/股调整为8.73元/股。
2、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0.17元)事项已于2023年5月19日实施完毕,扣除已派发的现金分红款后,公司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60元/股调整为8.43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73元/股调整为8.56元/股。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7月26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7月25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 公司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20年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为546.02%,不低于200%且该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20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2022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为445.35%,不低于80%且该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 |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且该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2020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2022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80%,且该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2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90%。 |
以上扣非后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 | 值水平; 3、2022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0.66亿元,该数值为正; 4、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17.09亿元,占营业总收入120.37亿元的比例为97.27%,不低于90%。 综上,公司业绩符合前述条件。 | ||||||
激励对象在申请解除限售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至少达到达标及以上,方可解除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 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577人,鉴于34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变化,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5.168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除上述人员外,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543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均为“达标及以上”,符合100%解除限售条件。对应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数量为637.209万股。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4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7.209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3%。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杜加秋 | 董事、高级副总裁 | 25 | 7.5 | 30% |
杨志清 | 高级副总裁 | 25 | 7.5 | 30% |
金红顺 | 高级副总裁 | 11 | 3.3 | 30% |
沈锡飞 | 董事会秘书 | 15 | 4.5 | 30%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539人) | 2,048.03 | 614.409 | 30% | |
合计 | 2,124.03 | 637.209 | 30% |
注:上述限制性股票总数已剔除3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应予以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75.168万股。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543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637.209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