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药业: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下午在台州椒江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本次会议董事7人,亲自参加会议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卫红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研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已登载于2024年10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三、关于公司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成都微芯药业有限公司签署《独占许可及联合营销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成都微芯药
业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微芯”)签署了“西格列他钠”口服片剂(双洛平)《独占许可及联合营销战略合作协议》,微芯授权海正药业享有双洛平在中国大陆地区指定区域的相关知识产权以及独家药品市场推广权,此后,双方签署了数份补充协议、备忘录(以下与《独占许可及联合营销战略合作协议》合称为“原协议”)。
现因市场情况,各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现决定终止原协议开展的一切合作,就原协议终止事宜达成约定,同意签署《独占许可及联合营销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约定主要内容
1、原协议终止
(1)各方同意,自2024年10月31日(“终止日”)起终止原协议。
(2)未免疑义,原协议终止不影响终止日之前发生的业务结算,各方仍需根据原协议约定进行结算,并就推广服务费支付、临床费用支付做出安排。
2、过渡期安排
各方应指定相关人员成立工作组沟通协调协议产品的市场交接相关等工作。
3、继续有效
各方同意,原协议保密条款在原协议终止后应当继续有效。
4、无争议
各方同意,在各方按照《终止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各自义务后,各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争议或款项支付义务。各方在此保证,除《终止协议》约定事项外,任何一方均无须就原协议相关事宜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赔偿义务、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或义务。
5、其他
因《终止协议》引发的任何争议,当事人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推广合作是基于上述业务实际情况、公司战略规划,经双方友好协商、审慎判断并充分沟通后做出的决定。公司按原协议约定需承担的临床试验费
已计提,前期购入的授权许可费已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完毕,鉴于上述业务对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贡献较小,本次《终止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最终损益影响以2024年审计报告为准。
(三)授权事项
为保证上述事项的顺利实施,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表办理终止协议签订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协议、支付资金等相关工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关于对外捐赠事项的议案;
为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在医药卫生界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同意公司通过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组织的帮扶活动联合农工党上海市委向贵州省毕节市红十字会捐赠法维拉韦片、美卓乐等5种自有药品,市场价值约为51.82万元。
本次捐赠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药品均为公司自有产品,对公司当前或未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保证本次捐赠工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或指定代表按法定程序办理与本次捐赠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捐赠协议、落实捐赠事项等工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