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化能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化能源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说明

http://ddx.gubit.cn  2023-09-14  嘉化能源(600273)公司公告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说明

致: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化能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嘉化能源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说明。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说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专项说明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专项说明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说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嘉化能源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就与嘉化能源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法律问题出具专项说明,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专项说明。在本专项说明对有关财务数据或者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专项说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嘉化能源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说明。本专项说明仅供嘉化能源为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专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为:按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401,945,207股为基数,扣除已回购的股份13,591,342股,即以1,388,353,8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不超过277,670,773元。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不变。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嘉化能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按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的回购方案(下称“2022年度回购股份”),截至2023年4月21日,公司2022年度回购股份数量为

10,900,000股份;以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下称“2023年度回购股份”)。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公司2023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691,342股份,上述两次回购计划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日共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3,591,342股,存放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因此,公司申请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公司分配方案基数与股本总数差13,591,342股。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计算依据

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具体测算如下:

由于公司所有股份都为流通股份,公司目前总股本1,401,945,207股,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数为1,388,353,865股,已回购的股份13,591,342股不参与本次的分配。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以及前一交易日(2023年8月18日)收盘价格为9.32元。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1)实际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0.2元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9.32-0.2)÷(1+0)=9.12元/股。

(2)如差异化分红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388,353,865×0.2)÷1,401,945,207≈0.1981元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9.32-0.1981)÷(1+0)=9.1219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9.32-0.2)-9.1219|÷(9.32-0.2)≈0.00021≤1%

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配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