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洁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近日,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瑞丰、侯菁慧、张艳梅:
经查,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或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3,645万元至5,28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1,242万元至-9,601万元。2024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因公司预计对存放在亿利集团财务公司存款计提货币资金信用减值准备、对公司持有的煤炭资源补充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及联营企业净利润减少等因素,预计2023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48,737万元至59,567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62,005万元至72,835万元。
亿利洁能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亿利洁能董事长王瑞丰、总经理侯菁慧、财务总监张艳梅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亿利洁能及王瑞丰、
侯菁慧、张艳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亿利洁能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整改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后续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