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能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 年 4 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及全国股转系统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全国股转系统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信息披露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负责保护商业秘密等信息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并同时将信息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知情人范围等事项一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报告后,由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进行审批(详见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第九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详见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四月
附件一: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经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的知情 人名单 | □是 □否 | 相关内幕人士是 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 □否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 见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董事长意见 |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附件二: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 | ||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原因和依 据 | |||
暂缓披露的期 限 | |||
相关内幕人士 是否书面承诺 保密 | □是 □否 | ||
是否已经履行 内部审批程序 | □是 □否 |
董事会秘书(签字):
登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