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创业:聘高管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相关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了解相关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3、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党晔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蓓女士、金伟先生、陈乃轶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乃轶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内容)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