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0-17  重庆港(60027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279 证券简称:重庆港 公告编号:临2024-040号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与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的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应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的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应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党组织要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学习宣传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加强选人用人的领导,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第一百四十一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

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方面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

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方面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方面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巡视整改、巡察、审计等重大事项; (五)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第一百四十二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召开党委会,严

格落实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

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

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

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召开党委会,严格落实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一)党委先议。党委召开委员会议或委员扩大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先议不是替代董事会、经理层决策,而是对研究的事项进行把关,具体把握五个方面:是否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无影响社会、企业安全稳定的隐患问题;是否符合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有无重大政治安全和网络舆情风险;是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存在利益输送等腐败风险问题;是否符合所在市(区)的地方性法规及主管部门、行业系统的规定。对不符合五个方面中任何一条的议案,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传真、会签方式除外),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下”、“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此议案已经2024年10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