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20  中央商场(600280)公司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雨润”)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江苏金厦提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2年10月29日临2022-033公告)。2023年5月17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2)苏0105民初16658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

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大厦馨苑路58号幢B1101

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南侧雨润广场B3幢 二、起诉方江苏金厦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泗阳县洪泽湖中路56号的泗阳星雨华府29号楼总承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筑面积约2.55万平方米,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4000万元。

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17年9月16日进场开工,工程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被告出具了工期证明、工程质量证

明、安全文明施工证明、准予结算证明,2021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后被告向原告发送工程结算复审确认单,确认单载明工程款为61,885,220.44元。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结算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查,被告最迟应于2022年2月1日前完成结算并按合同将工程款付至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因此被告至今应支付至结算款的95%,即合计应支付58,596,560.40元。被告至今已支付45,575,494.83元,尚欠13,021,065.60元工程款。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021,065.6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3,021,065.6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款13,021,065.60元对其施工的泗阳星雨华府29号楼总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三、调解结果

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300,000元,如原告在2023年6月22日前仍未收到该笔钱款,被告按LPR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剩余款项301,328.09元及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30,759.5元被告以50,000元雨润食品礼盒(具体规格以被告方选定为准)、剩余款项以雨润大米礼盒(具体规格以被告方选定为准)抵付,该部分先由被告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对应金额的现金,原告在取得该款项后根据被告通知将该款项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逾期支付的,原告按LPR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向被告支付利息且被告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被告在收到该款项后20日供货。

2、原告应于收到被告支付的5,300,000元现金20日内开具案涉工程未开票金额36,730,692.23元的正规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3、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履行方式以本调解协议为准。

4、本案受理费51,236元,减半收取25,618元,由原告与被告各半承担(被告承担部分已在上述条款中抵扣)。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项对公司净利润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 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