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992.27万元
?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建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南通建工提起诉讼,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段家坝路136号
被告一: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
被告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二、起诉方南通建工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5年10月23日,原告南通建工与被告一沭阳雨润公司签订ZS-SY-2015-00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南通建工承建沭阳雨润广场3#楼、北区商业及地下室总承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开工至2018年5月30日竣工,2019年7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
经审定工程总价为29200万元。截至起诉日,被告一沭阳雨润公司尚欠付
904.98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一沭阳雨润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诉讼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4.98万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438万元(第一笔质保金)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为56.91万元;以438万元(第二笔质保金)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为30.39万元;利息暂计合计87.30万元。
(3)原告对其施工的沭阳雨润广场3#楼,北区商业及地下室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一欠付的上列第1项全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