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7-13  中央商场(600280)公司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及法院传票

?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8,797,694.50元

? 本次诉讼为租赁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合同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百大”)与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旭来”)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徐州旭来提起诉讼,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收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纲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大同路125号中央商场百大广场1-603、1-605

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启祥

住所地:徐州市大同街125号

二、起诉方徐州旭来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23年6月15日,上海轩博泓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轩博公司”)与被告签订《幸福蓝海中央百大影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租赁合同”)。2023年8月7日,原告、上海轩博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该三方协议约定从2023年7月1日起,上海轩博公司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原告,由原告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所有权利义务。因经营电影院的需要,原告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所需证照时,被告提供的图纸无法满足消防部门的要求,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消防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不能解决问题,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经营电影院,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幸福蓝海中央百大影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解除;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物业费人民币70,426.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及装修押金人民币300,00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0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5,227,268.50元(设计费300,000.00元、装修费3,800,000.00元、消防改造及审图盖章费用640,000.00元、中央空调费用275,000.00元、广告费3159元、员工工资及遣散费180,000.00元、差旅费10956.6元、图纸扫描复印2,305.00元、中介费及房屋租金12,500.00元、办公家具费用3,347.90元);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预期收益人民币2,800,000.00元;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00元;

(8)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人民币8,797,694.50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

2、徐州旭来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4)苏0303执保626号,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租赁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合同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 7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