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 涉案的金额:15,762,743.00元
?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公司”)于2024年8月6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建工”)提交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沭阳雨润公司与南通建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南通建工提起诉讼,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临2024-002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段家坝路136号
被告一: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明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被告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珺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二)原诉讼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4.98万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438万元(第一笔质保金)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为56.91万元;以438万元(第二笔质保金)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为30.39万元;利息暂计合计87.30万元。
3、原告对其施工的沭阳雨润广场3#楼,北区商业及地下室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一欠付的上列第1项全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三)变更后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889,755.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438万元(第一笔质保金)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为569,126.00元;以438万元(第二笔质保金)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为303,862.00元;利息暂计合计872,988.00元。以584万元(第三笔质保金)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依法判令原告对其施工的沭阳雨润广场3#楼,北区商业及地下室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一欠付的上列第1项全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诉请1、2暂计合计15,762,743.00元。
(四)事实与理由
鉴于案涉工程的第三笔质保金(5,840,000.00元)已于2024年7月13日到期,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到期后14日内支付,为避免诉累,故原告增加第三笔质保金一并诉请支付,特此申请变更上述诉讼请求。
(五)诉讼进展情况
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 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