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现就公司2023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董事会在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本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应文禄 王翠敏 王全胜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