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水利: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12  钱江水利(600283)公司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4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本次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旧条款修订后的新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总标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
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六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六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应由除该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二)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关联交易审计控制的工作;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二)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关联交易审计控制的工作;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