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内容
财政部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执行解释第16号的该项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 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单项交易,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2022年1月1日因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项目 | 2022年1月1日 原列报金额 | 累积影响金额 | 2022年1月1日 调整后列报金额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16,491,428.72 | 309,645.67 | 116,801,074.39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8,181,692.83 | 388,229.89 | 18,569,922.72 |
盈余公积 | 262,537,576.64 | -7,858.42 | 262,529,718.22 |
未分配利润 | 1,218,777,634.44 | -70,725.80 | 1,218,706,908.64 |
续: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
变更前 | 累计影响金额 | 变更后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58,961,253.32 | 239,005.93 | 159,200,259.25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9,218,816.06 | 343,823.11 | 29,562,639.17 |
盈余公积 | 283,836,250.36 | -10,481.72 | 283,825,768.64 |
未分配利润 | 1,380,683,454.28 | -94,335.46 | 1,380,589,118.82 |
利润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
变更前 | 累计影响金额 | 变更后 | |
所得税费用 | 51,703,330.98 | 26,232.96 | 51,729,563.94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