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查股网  2024-05-08  羚锐制药(600285)公司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信阳新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锐投资”)持有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票10,86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2%。新锐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8,681,1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5%。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新锐投资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867,500股,即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92%。其中,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减持期间公司若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能够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事项,则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数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身份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信阳新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以下股东10,867,5001.92%集中竞价交易取得:10,867,500股

注1:上述股份数量包括新锐投资通过集中竞价取得的股份及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121,817,89821.48%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熊维政2,456,7000.43%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系亲属关系
熊伟3,539,0110.62%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阳新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867,5001.9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合计138,681,10924.45%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计划减持数量(股)计划减持比例减持方式竞价交易减持期间减持合理价格区间拟减持股份来源拟减持原因
信阳新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超过:10,867,500股不超过:1.92%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5,671,40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0,867,500股2024/5/29~2024/8/28按市场价格集中竞价交易取得自身资金需求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注1:上述竞价交易减持期间为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期间。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即减持期间为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8月12日。

注2: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注3:减持期间公司若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能够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事项,则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数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

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本次减持计划系新锐投资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决定。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新锐投资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破发、破净情形,亦不存在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形。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新锐投资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及相关股东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