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6-27  羚锐制药(600285)公司公告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证券代码:600285 公告编号:2024-031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392.8254万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9%。

? 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王鹏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及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7月3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7月5日披露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7月12日为授予日,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76.44万股,授予价格为4.7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7月29日,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83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372.06万股。

7、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赵立宁先生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8、2022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汤伟先生、王丹女士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00,000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9、2022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公司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15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未达到100%解除限售的条件而回购注销其不得解锁的129,312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10、2023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1名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11、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公司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14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未达到100%解除限售的条件而回购注销其不得解锁的155,688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12、2024年1月1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因激励计划项下1名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3,750股限制性股票,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公司因7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未达到100%解除限售的条件而回购注销其不得解锁的24,756股限制性股票。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相应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应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2023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指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6%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并剔除当年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成本影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10913号),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3,422.55万元,由此计算剔除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54,623.35万元,较2020年增长82.38%,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
经公司综合评估,168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考核结果为80分以上或业绩达成率80%及以上,对应个人层面第三期解除限售系数为100%。7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业绩达成率为60%-80%,对应个人层面第三期解除限售系数为80%。

综上所述,公司设定的第三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28,254股,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因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系数未达到100%而不得解除限

售的24,756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按照 2023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及个人层面考核结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7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928,254股,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锁 数量占已获 授比例(%)
1吴希振董事、副总经理401230
2赵志军董事257.530
3陈燕董事、副总经理401230
4潘滋润董事401230
5冯国鑫董事、董事会秘书401230
6武惠斌副总经理401230
7余鹏财务总监401230
8叶强副总经理401230
9李磊副总经理257.530
10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66人987.67293.825429.75
合计1,317.67392.825429.81

注:上述人员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其初始授予数量。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17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28,254股;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175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175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回购金额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股份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