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最新修订的相关规定和要 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内容
1、2025 年6 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 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 号),规定“关于以公积金弥补亏损问 题”、“关于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问题”、“关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处理问题”的相关内容。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2025 年12 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 号》(财会 【2025】32 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 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 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 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以及“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该解释自202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 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 号》(财会〔2025〕 32 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