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瓷5: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查股网  2024-08-20  S*ST国瓷(600286)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0证券代码:400055 证券简称:国瓷5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1月2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1月2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6月24日裁定终结(2023)黔 27民终2935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三明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 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黔南州匀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

公告编号:2024-020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黔兴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小忠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钟旻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项目智能建筑(弱电系统)分部工程验收会议,会议中确认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以及,原告、被告一、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该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原告已经全部完成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且交付被告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目前截至起诉之日,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总价为53,793,717.02元,但被告一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尚欠付原告工程价款23,660,263.54元。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是被告二的唯一股东,被告三应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黔南州匀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23,660,263.54元。

2、请求判令被告黔南州匀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3,660,263.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全部付清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为2,842,490.33元。

3、请求判令被告贵州黔兴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黔南州匀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被告贵州黔兴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要约定: 被反诉人承包反诉人都匀经济开发区东部新城城市综合体匀东酒店弱电智能化系统项目智能化集成系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0天; 合同价款为41118816.16元;工期延期损失赔偿标准为每延期一天, 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一万元, 限额为合同价的2%,如延误总工期超过30天的,被反诉人将按照后续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反诉人的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进场施工,于2018年12月28日完工,并于同日由反诉人、被反诉人、监理单位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限公司共同签署了《竣工报告》。综上所述,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未依约如期完工,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提起反诉。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3年6月30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黔 2701民初 520 号】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黔南州匀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诉原告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含质保金)17,497,207.64元。并从2023年6月7日起,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本诉被告黔南州匀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诉原告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费用285,783.97 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黔南州匀东置业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822,376.32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87,156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92,156元,本诉原告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156元,本诉被告黔南州匀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1,000 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 6,019 元,由反诉被告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审情况

上诉人黔南州匀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州黔兴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22)黔 2701 民初 520 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3 年 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匀东置业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都匀市人民法院(2022)黔 2701 民初 520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请求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应当重新鉴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不符合鉴定规范,其中 15,659,967.77元的工程造价不应作为确定性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三、一审法院指定上诉人缴纳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期限明显不合理。

2023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黔27民终2878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再审情况

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执行情况

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提起刑事自诉、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6月24日裁定终结(2023)黔 27 民终2935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维护了公司的利益和形象,有助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有助于公司应收账款的收回。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随时关注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黔 2701 民初 520 号】;

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黔 27民终 2878 号】;

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黔民申 3758 号】;

5、《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黔2701执2131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