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4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B座1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23,529,177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0.70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桂生春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4人,董事长高松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补袁建平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23,514,177 | 99.99 | 15,000 | 0.01 | 0 | 0.00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陟、陈昊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