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信通: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9-11  ST信通(600289)公司公告

上证公监函〔2023〕0203号

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戚勇,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2年4月29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信通或者公司)披露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以前年度受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和项目人员流失等事项影响,未能对部分项目及时进行结算,2021年度公司对此类项目进行了集中结算,调整为达到可结算状态年度确认相关收入与成本。公司对多期定期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2020年年报中,调增营业收入3,996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7.09%;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1,892.96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48.70%;2021年半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8,833.09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76.65%;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16,937.03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91.48%。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了

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财务总监戚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戚勇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