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信通:亿阳信通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27  ST信通(600289)公司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 涉诉金额:一审已作出判决金额24.37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目前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涉及投资者诉讼相关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在预计负债额度内的相关判决对上市公司损益不产生影响。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2-012、临2022-025、临2022-041、临2022-048、临2022-059、临2022-064、临2022-073、临2022-079、临2022-082、临2022-087、临2022-093、临2023-004、临2023-009和临2023-018号公告。

近日,公司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有如下进展:

一、涉及本次进展的投资者诉讼情况概述

原告王水余诉亿阳信通、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邓伟、邓清、曲飞、田绪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新增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9)。

二、上述投资者诉讼的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北京金融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亿阳信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水余赔偿投资损失243,716.44元;

2、亿阳集团、邓伟、邓清、曲飞、田绪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亿阳信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王水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0.30元,由王水余负担2,465.04元(已交纳),由亿阳信通、邓伟、邓清、曲飞、田绪文负担4,495.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460元,由邓清、曲飞、田绪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水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合计收到794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其中14人撤诉,其余780起案件合计涉诉金额为31,173.87万元,北京市金融法院已对王水余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涉及诉讼金额

37.79万元,其余779起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合计涉诉金额为31,136.08万元。

2、王水余案件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目前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涉及投资者诉

讼相关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在预计负债额度内的相关判决对上市公司损益不产生影响。

3、公司高度重视涉及投资者诉讼相关事项,并聘请了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相关涉诉事项,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涉诉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