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6-14  *ST华仪(600290)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63号───────────────

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华仪,A股证券代码:600290;

陈建山,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3年3月2日,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因流动资金紧张出现部分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的情形。其中,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3,684.96万元,已于2022年7月19日逾期,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8%;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8400万元,已于2022年12月7日逾期,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7%;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3485.79万元,已于2023年1月20日逾期,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29%;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600万元,已于2022年12月13日逾期,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5%。上述重大债务违约金额,均已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直至2023年3月2日才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但公司在多笔债务违约达到披露标准的情况下,均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条、第7.7.6条、第

7.7.1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陈建山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陈建山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6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