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084号
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崔子剑,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3年3月2日,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因流动资金紧张出现部分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的情形。其中,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3,684.96万元,已于2022年7月19日逾期,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8%。上述重大债务违约金额,已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直至2023年3月2日才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但公司在重大债务违约达到披露标准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条、第7.7.6条、第7.7.11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项,以及公司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
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财务总监崔子剑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其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子剑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