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3-074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民初5137号和(2023)浙0382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4日,公司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公司因银行借款逾期,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6)。
2023年5月12日,公司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公司因银行借款逾期,被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3)。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华仪电气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382民初5137号,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电气应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18070573元、期内利息5209.17元、逾期罚息(截至2023年6月4日为498226.2元,之后以180705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025%自2023年6月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以5209.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025%自2023年1月
24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4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2、若被告华仪电气未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22286号、浙(2019)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22192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在715万元的最高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
3、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陈道荣、陈孟列各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保证限额3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电气追偿。
4、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保证限额2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电气追偿。
5、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88元,减半收取计66694元,由被告华仪电气、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陈孟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华仪电气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382民初4755号,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电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55974640.07元、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6月16日为2265005.64元,之后以借款本金55974640.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若被告华仪电气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登
记在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1201室房地产【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15)第042091号】,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内优先受偿。
3、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672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684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69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分别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华仪电气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998元,减半收取166499元,由被告华仪电气、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进程情况
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在上诉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应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公司已在负债中相应列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较小,主要为诉讼费用的影响。
五、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序号 | 当事人 | 案件 类型 | 涉案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
原告 | 被告 | ||||
1 |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 上海江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30.37 | 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
2 | 科诺伟业风能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2,115.14 | 管辖权异议已开庭审理,尚未裁定 |
3 | 上海江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108.40 | 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驳回对华仪电气的诉讼请求。 |
4 | 方正县畅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36.80 |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目前进入执行阶段 |
5 |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 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107.60 | 一审已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合同项下余下未交付的16台变流器的采购关系于2022年6月14日解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48246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服,提起上述,二审已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6 |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 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5,000.00 | 一审已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合同项下已交付并安装在相关项目的15台齿轮箱的采购采关系于2022年6月9日解除;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已上诉,二审已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
7 |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华仪国际电力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412.73 | 一审判决支持北京四方部分诉求,双方均上诉,二审已判决,维持原判 |
8 | 华仪国际电力有限公司 |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306.55 |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已判决,维持原判 |
9 | 内蒙古四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6,320.00 | 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
10 | 钟彩红、郭嘉文、胡宁、蒋雪琴、姜海欧、胡建平、朱琴、唐文官、唐瑞 | 华仪电气、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道荣、陈孟列 | 投资者诉讼 | 64.41 | 已开庭,尚未判决 |
11 | 刘鸣、王钦萍、陈玉 | 华仪电气、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东海证券 | 投资者诉讼 | 424.93 | 已开庭,尚未判决 |
花、赵帅、贺乐孝、蔡茂浪、汤伟兴、尹保迪、种法立、田双凤 | 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道荣、陈孟列 | ||||
12 | 郝华、翁昱竹、叶良、叶海磐、黄碐、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王之伟、阳锋、叶祥卓、王杏娟 | 华仪电气、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道荣、陈孟列 | 投资者诉讼 | 1,517.38 | 已开庭,尚未判决 |
以上为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除上述进展外,已披露案件无新进展。
六、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