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3-078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银行借款逾期,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3)。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电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3458.54362万元、期内利息为190031.77元、逾期罚息(暂算至2023年6月15日为1332014.23元,自2023年6月16日起以3458.5436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自2023年1月21日起以期内利息190031.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华仪电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逾期罚息(自2023年1月22日起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被告华仪电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2699.43125万元、期内利息66751.89元、逾期利息
(自2023年3月7日起以2699.431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利(自2023年3月7日起以期内利息6675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4、被告华仪电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保全费5000元。
5、若被告华仪电气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则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不动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限额2740万元内优先受偿。
6、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四项债务在最高额8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电气追偿。
7、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四项债务在最高额11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电气追偿。
8、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598元,减半收取250799元,由被告华仪电气、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进程情况
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在上诉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应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公司已在负债中相应列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较小,主要为诉讼费用的影响。
五、公司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序号 | 当事人 | 案件 类型 | 涉案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
原告 | 被告 |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3684.9332 | 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925.5493 | 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
3 | 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 | 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房产价值暂定3100万元 | 一审已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均均提起上诉,二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
六、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