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2023202320232023〕〕〕〕0162016201620162号号号号
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华仪,A股证券代码:600290;
陈建山,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崔子剑,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
孙会杰,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何桂钦,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曾神贻,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一一一、、、、未及时披露未及时披露未及时披露未及时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诉讼案件进展情况诉讼案件进展情况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3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显示,因为原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提供担保,
公司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起诉。其后,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13日、2020年9月17日披露该案的进展情况。2019年11月28日,公司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显示,公司被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其后,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5日、2021年9月23日披露该案的进展情况。2022年7月28日,公司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显示,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被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其后,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披露该案的进展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的公告》称,公司部分下属子公司股权因上述诉讼案件被申请冻结。其中,浙江华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被浦发银行申请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华仪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股权被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原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冻结期限为2022年2月11日至2025年2月10日;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被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冻结期限为2022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3日。上述子公司股权被冻结事项是前期诉讼案件的重要进展,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临时公告,也未在以前年度的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二二二二、、、、问询函回复不及时问询函回复不及时问询函回复不及时问询函回复不及时
根据公告,2023年5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出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于收到问询函之日起10个交易
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多次延期回复问询函,仅于2023年6月16日、2023年7月6日对部分问题予以回复,迟至2023年7月13日才披露对全部问题的回复公告。
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且未对定期报告问询函及时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11.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7条、第7.4.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1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陈建山、时任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崔子剑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负有责任;陈建山还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会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何桂钦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曾神贻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问询函回复不及时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2.2条、第3.1.4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13.1.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陈建山、时任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崔子剑、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会杰、时任财务总监何桂钦、时任董事会秘书曾神贻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二〇
上市公司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市公司
管理二部
上市公司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