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10号
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陈孟德,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金旭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徐乐雁,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吕 卓,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孙会杰,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陈建山,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范志实,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傅震刚,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何晨铭,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 弘,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周民艳,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罗剑烨,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胡仁昱,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祁和生,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汪光宇,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陈一光,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高大勇,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江泽文,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7年,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风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涉及诺木洪、罗家山及渑池二期三个项目,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2017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34,725.64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并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812.5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99.05万元。
华仪电气2017年虚增风机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减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959.78万元、3,729.13万元、5,501.49万元、4,600.77万元和6,258.11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公司公告,公司2016年至2019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公司2017年至2022年连续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主体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陈孟德、金旭丹、徐乐雁、吕卓、孙会杰、陈建山、范志实、傅震刚、何晨铭、张弘,时任独立董事周民艳、罗剑烨、胡仁昱、祁和生、汪光宇、陈一光、高大勇、江泽文作为时任董事会成员,对任期内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也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
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陈孟德、金旭丹、徐乐雁、吕卓、孙会杰、陈建山、范志实、傅震刚、何晨铭、张弘,时任独立董事周民艳、罗剑烨、胡仁昱、祁和生、汪光宇、陈一光、高大勇、江泽文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