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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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203 证券简称:华仪3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2024年6月7日收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浙03民初207号之一至之
九、(2023)浙03民初208号之一至之十、(2023)浙03民初209号之一至之
十《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共涉及29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29名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6)及《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8)。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2023)浙03民初207号之一至之九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
下:
1、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彩
红、郭嘉文、胡宁、蒋雪琴、姜海欧、胡建平、朱琴、唐文官、唐瑞9名投资者合计支付赔偿款59.58万元;
2、被告陈孟列、陈道荣、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与
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原告姜海
欧的赔偿款在3%的范围内与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其余原告的赔偿款在5%的范围内与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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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钟彩红、郭嘉文、胡宁、蒋雪琴、姜海欧、胡建平、朱琴、唐
文官、唐瑞9名投资者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023)浙03民初208号之一至之十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
下:
1、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鸣、
王钦萍、陈玉花、赵帅、贺乐孝、蔡茂浪、汤伟兴、尹保迪、种法立、田双凤10名投资者合计支付赔偿款283.61万元;
2、被告陈孟列、陈道荣、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与
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在
5%的范围内与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刘鸣、王钦萍、陈玉花、赵帅、贺乐孝、蔡茂浪、汤伟兴、尹
保迪、种法立、田双凤10名投资者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2023)浙03民初209号之一至之十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
下:
1、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郝华、
瓮昱竹、叶良、叶海磐、黄碐、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王之伟、阳锋、叶祥卓、王杏娟10名投资者合计支付赔偿款2,549.00万元;
2、被告陈孟列、陈道荣、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与
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原告郝华
的赔偿款在0.02%的范围内与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其余原告的赔偿款在5%的范围内与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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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驳回原告郝华、瓮昱竹、叶良、叶海磐、黄碐、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
王之伟、阳锋、叶祥卓、王杏娟10名投资者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进程情况
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在上诉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针对上述投资者诉讼,公司已在前期年度计提部分预计负债,因上述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