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创5:关于收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7-06  退市西水(600291)公司公告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水股份”)于近日收到乌海市 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乌检刑不诉[2026]5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 如下:

被不起诉单位西水股份,注册地址:乌海市海南区,法定代表人苏宏伟,主 要营业地及办事机构所在地:乌海市海勃湾区。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西水股份涉嫌违规不披露重 要信息罪,于2025 年7 月21 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西水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披露 订立重要合同重大事件,也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披露,导致《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发生重大损失的 重要事项;《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增资产。根据《证券 法》(2005 年修订)(2019 年修订)的规定,西水股份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责任 主体。

本院认为,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属于单位犯罪,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该罪名设置单罚制,仅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未规定对涉案公司、企业判处刑罚,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涉案单位依法不具有可追诉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 (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西水股份不起诉。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