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达环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并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向董事会提出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建议;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