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167号
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止2023年4月17日,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佳浩)持有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95,438,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264%,股份来源为2016年的非公开发行。
2023年4月2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23年4月18日至4月19日,因司法强制平仓,前海佳浩所持公司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卖出980,000股,减持比例为0.084%。2023年7月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23年7月5日至7月6日,因司法强制平仓,前海佳浩所持公司股份再次通过二级市场被卖出4,370,000股,减持比例为0.377%。上述两次股票被卖出前,前海佳浩均未按规定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股东前海佳浩所持股份被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司法处置,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3条、第3.4.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减持行为系因司法处置导致股票被动卖出,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