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湖北三峡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23—042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海南宗宣达持有公司股份63,674,5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9%,所持股份100%冻结。
2、海南宗宣达与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当阳国中安”)
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19,046,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26%,所持股份100%质押(冻结)。
3、海南宗宣达所持公司股份有被强制过户的可能。
2023年8月31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峡新材”)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3司冻0830—1号)》及所附的《协助冻结通知书》,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宗宣达”)所持公司股份被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冻结。
公司经查询,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普公封通字(2023)0801号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宗宣达持有的
公司股份,冻结期限自2023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8日。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送达了普公(经)冻财字(2023)0830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请协助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许锡忠、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证券,具体执行情况以业务单号为993226的《协助执行证券冻结信息明细单》为准。冻结期限为两年,自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1、本次股份被冻结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2023司冻0830—1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及993226号《协助执行证券冻结信息明细单》,本次冻结的情况详见下表:
股东名称 | 冻结股份 数量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冻结股份是否为限售股 | 冻结/ 起始日 | 冻结 到期日 | 冻结 申请人 | 冻结 原因 |
海南 宗宣达 | 63674250 | 99.9995% | 5.4884% | 否 | 2023.8.30 | 2025.8.29 | 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 | 司法轮候冻结 |
海南 宗宣达 | 300 | 0.0005% | 0.0026% | 否 | 2023.8.30 | 2025.8.29 | 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 | 司法冻结 |
2、累计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海南宗宣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
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累计被冻结数量 | 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海南宗宣达 | 63674550 | 5.49% | 63674550 | 100% | 5.49% |
当阳国中安 | 55371600 | 4.77% | 55371600 | 100% | 4.77% |
合计 | 119046150 | 10.26% | 119046150 | 100% | 10.26% |
3. 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询公司登记信息时得知,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普公封通字(2023)0801号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宗宣达持有的公司股份,冻结期限自2023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8日。公司尚未能得到相关具体信息。
4、公司实际控制人许锡忠直接持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100%质押(冻结)。许锡忠先生因债务逾期引起的民事纠纷和仲裁案件均进入执行阶段,诉讼标的总计约人民币203190万元(本金)。
5、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6、 本公司与许锡忠先生、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影响。
7、若许锡忠先生控制的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上述公司股份司法拍卖成交,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发生变化的可能。
三、风险提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9月14日10:00至2023年9月15日10:00止(延时除外)对被执行人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
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63,674,250股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详见公司临2023-029号公告)。若许锡忠先生控制的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上述公司股份司法拍卖成交,许锡忠先生所控制公司的股份将减少至55,37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发生变化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证监会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规定, “需要查封、冻结的或者已被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扣押或者民事诉讼中的抵押、质押或者民事执行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查封、冻结财物的权属状态和争议问题,与相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自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意见办理”。
公司未知有关国家机关之间协商情况,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