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23-060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涉案的金额: 162,945,000元(本金)对公司影响:本案尚处立案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或“公司”) 于2023年12月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678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院通知公司,就公司与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及许锡忠、刘德逊、许泽伟、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峰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詹国胜、詹齐兴、赖佩芬追偿权纠纷一案,该院已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案号为【(2023)粤03民初6785号】。
二、案件当事人:
原告: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五: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六: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七: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八: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九: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十: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十一:刘德逊被告十二:詹国胜被告十三:詹齐兴被告十四:许锡忠被告十五:赖佩芬被告十六:许泽伟
三、诉讼请求:
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偿还公司代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付贷款本息的资金合计人民币162,945,000元,并向公司赔偿代偿资金占用损失(损失自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代偿资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2.请求确认公司对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的粤(2017)
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12666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13029号不动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确认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有效,确认公司对质押的应收账款(原值人民币698,283,154.52元,质押登记证明编号14681381001752642385)清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二、被告十三、被告十四分别对被告一所欠公司的上述债务中属于编号07952贷款合同项下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分别承担十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5. 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二、被告十三、被告十四、被告十
五、被告十六分别对被告一所欠公司的上述债务中属于编号02811贷款合同项下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分别承担十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件背景: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为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分别为借2017综22810盐田、借2018流07952盐田)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除公司提供保证外,第二至第十六被告也就上述两笔贷款分别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到期后,公司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通知,按照相关保证合同的约定,为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代偿了上述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62,945,000元。
公司代偿后多次要求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向公司归还代偿资金、要求涉案贷款的其他保证人分担保证责任,但深圳市恒波商
业连锁有限公司未向公司偿还代偿资金,其他保证人也没有分担保证责任。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公司将其原值人民币698,283,154.52元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公司,作为其向公司清偿本案所涉代偿债务的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证明编号:14681381001752642385)。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公司将其名下的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12666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13029号不动产用于对涉案贷款的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及其他保证人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该院于2023年12月5日受理立案。
五、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序号 | 纠纷类型 | 原告 | 被告 | 立案时间 | 涉案金额(元) | 案件事实概要 | 进展情况 |
1 | 追偿权纠纷 | 三峡新材 | 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恒大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许锡忠、赖佩芬、刘德逊 | 2022/4/1 | 56,893,613.45 | 公司为向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系是追偿代为偿还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贷款本息,并确认三峡新材对深圳恒波质押给广发银行的额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可优先用于偿还三峡新材代深圳恒波偿还的资金在当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当阳市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查封深圳恒波抵押给广发银行的不动产,并裁定不得解除上述不动产上的抵押及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广发银行深圳分行) | 一审、未开庭 |
2 | 股权转让合 | 深圳市南普 | 三峡新材、许锡忠 | 2022/12/1 | 56000000.00 | 原告深圳市南普贸易有限公司诉称,三峡新材与许锡忠串通,将原告持有的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股权转让给三峡新材,原告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审、已开庭 |
同纠纷 | 贸易有限公司 | 要求三峡新材和许锡忠连带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5600万元。三峡新材的主要答辩意见为,原告与三峡新材签订与履行关于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股权的协议是通过公开程序实施的,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公允合理。三峡新材已经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相关工作正在积极进行,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