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12月10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峡新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送达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郭础宏、江晓丹、刘新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郭础宏、江晓丹、刘新发:
经查,你们作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未出席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