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4-04-25  三峡新材(600293)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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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果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在委员会人数少于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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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就拟提名人与公司及公司股东进行了广泛协商。

(五)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不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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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表决的方式表决。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