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4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和《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五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六条 公司依据前款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