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关于收到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收到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
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1003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具体内容如下: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7月17日,你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1.17条、第9.2.1条等规定,你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7月18日开市起停牌,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将在公司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宜进行审议,本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本所已向你公司发出拟终止上市的事先告知书,请公司及时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做好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的有关工作。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四、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第9.1.17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和债券持有人的债券转让权利。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按上述要求及时披露函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认真落实监管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