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汇车1:关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提示性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关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事项概述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查询获悉,公司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失信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 案号 | (2026)川1502执744号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川1502民初4059号 |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 ||
| 申请执行人 | 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 ||
| 涉案金额(元) | 1,930,852.24 | 执行标的(元) | 2,023,169.63 |
| 执行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6-01-29 |
| 发布日期 | 2026-05-28 | 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彭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宜宾申蓉四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服务费1930852.2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4年9月1日起,以尚欠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在被告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彭水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对尚欠款项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556元,由被告广汇汽车服务 | ||
| 集团股份公司彭水分公司负担。 | |||
| 案件性质 | 服务费用合同纠纷 | 一审开庭时间 | 2025-8-13 |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说明上述失信被执行人事项系公司分支机构与第三方之间因服务费用合同纠纷形成。公司正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方案,并将依法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争取尽快消除失信记录。
上述事项尚未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后续安排
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清偿相关债务,并按规定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及投资者披露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