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股网  2024-05-22  安琪酵母(600298)公司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5/272024/5/282024/5/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1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868,669,77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0,944,008股为基数,即本次利润分配可享受现金红利的股数为857,725,771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为428,862,885.50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868,669,77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10,944,008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857,725,771股。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公式中现金红利指实际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57,725,771×0.5)÷868,669,779≈0.49370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9370)+0]÷(1+0)=(前收盘价格-0.4937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5/272024/5/282024/5/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股东: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17-6369865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