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本公司办公楼C09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
道300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95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45,890,761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3.7565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任冬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总经理赵惠卿,常务副总经理唐士军,副总经理曹军、陈洪卫、孟召永、万辉及财务总监赵昌磊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于航航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513,399,610 | 94.0480 | 31,628,551 | 5.7939 | 862,600 | 0.1581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已经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文章、黄启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