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以下简称 “董办”),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具 体事务。
第十条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办,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 等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交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事项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