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锡有色: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八月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董事长蔡勇先生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14日(星期一)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14日(星期一)9∶15-15∶00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9号华锡大厦24楼第二会议室
会议主要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二、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宣布到会股东及代表资格审查结果。
三、会议审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二:关于修订《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三:关于修订《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四:关于修订《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五:关于修订《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六:关于修订《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七:关于2023年度新增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议案八: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回答提问。
五、主持人宣布大会进入表决程序,停止会议登记。
六、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再次宣布到会股东及代表资格审查结果。
七、推选2名股东代表为计票人、推选1名公司监事为监票人,由监票人发放表决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八、现场投票表决,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进行监票、计票工作。
九、监票人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十、主持人宣布休会。
十一、公司按照规定的格式及方法向信息公司传送完整的现场投票明细数据,由信息公司为公司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合并统计。
十二、主持人宣读合并后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
十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四、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五、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附后
议案一:
关于修订《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下表: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六条 | 第六条 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B座9层。 邮政编码:530201 | 第六条 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B座9层。 邮政编码:530201 |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矿产资源勘查;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建设工程设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检验检测服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特种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矿产资源勘查;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建设工程设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检验检测服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输电、供电、受电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测绘服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计量技术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百货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测绘服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运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货物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计量技术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百货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九条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十七条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六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并提请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发出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请召集或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审议罢免该董事的事项。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举措,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并提请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发出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请召集或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审议罢免该董事的事项。 |
第一百零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八条 |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提名董事候选人; |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七)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制定担保管理制度、负债管理制度、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十八)公司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制订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明确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动态监测职工工资有关指标执行情况、统筹推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 度改革;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下的投资、贷款、资产抵押、担保事项作出批准。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的投资、贷款、资产抵押、担保等风险投资,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被担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资料进行调查; (三)总经理班子审查公司财务部门呈送的意见、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后,认为被担保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资信标准且确有必要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提请董事会审议该笔对外担保事项; (四)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对外公告。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赠与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七)审批或决定单项费用超出预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单项费用支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审批或决定单项费用超出预算百分之三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十以上的单项费用支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此处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方可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下述资信标准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被担保人在银行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审议以下材料: (一)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交企业基本资料、最近一年又一期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等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公司财务主管部门、财务总监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及进行审查的审查报告;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报告或说明。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全面预算工作范围,并对捐赠预算实行总额管理,公司需将年度捐赠预算总额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本年度累计捐赠金额未超过经董事会批准的捐赠预算总额的对外捐赠事项,单项捐赠金额大于(含)五十万元且小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项捐赠金额大于(含)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本年度累计捐赠金额超过经董事会批准的捐赠预算总额的对外捐赠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单项捐赠金额大于(含)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和书面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书面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十一)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审批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小于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2.审批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或小于三百万元的关联交易; 3.审批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第1、2项规定。此处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十二)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审批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四十条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除对照表所列条款,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其中,非实质性修订如段落格式、条款编号、标点符号、数字(除注册资本、股本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和部分日期外)修改为相应的中文形式等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已于2023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修订《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对《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内部制度一致性,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议事程序,结合公司现阶段正在开展的规章制度修订工作要求,现拟对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事规则》做如下修订:
一、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大会的职权;
二、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大会会议类型和召开情形、提案与通知、出席和委托、召开、主持和审议、表决和决议、会议记录等内容;
三、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格式要求,调整《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条款格式。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三:
关于修订《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订,为确保公司内部制度一致性,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运作程序,结合公司现阶段正在开展的规章制度修订工作要求,现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做如下修订:
一、根据《公司章程》,修订董事会的职责和审批权限范围;
二、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运作,新增“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回避”等条款;补充完善了会议类型和召开情形、议案的提议和审查、会议通知、出席和委托、召开、召集和审议、表决、记录和决议等条款;
三、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格式要求,调整《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格式。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四:
关于修订《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订,为确保公司内部制度一致性,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会议运作,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规章制度修订工作要求,现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做如下修订:
一、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新增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监事、委托等条款;
二、规范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完善会议的召集和通知、议案的提出和审查、会议通知、委托、会议的召开、会议的表决和执行以及会议记录等条款;
三、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格式要求,调整《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格式。
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五:
关于修订《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关联关系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规章制度修订工作要求,现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做如下修订:
一、结合公司最新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修订关联交易原则、管理职责;
二、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修订关联交易的认定、审批权限、信息披露等主要内容;
三、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格式要求,调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条款格式。
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六:
关于修订《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实现公司投资决策科学化、规范化与制度化,结合公司规章制度修订工作要求,现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做如下修订:
一、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资审批程序、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管理、投资事后管理、投资风险管理等内容进行修订;
三、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格式要求,调整《投资管理制度》的条款格式。
修订后的《投资管理制度》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七:
关于2023年度新增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年4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向各银行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授信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6)。为确保完成2023年下半年经营计划,优化公司负债结构,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信额度基础上增加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1亿元。本次增加授信额度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可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9亿元。新增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商业票据开立及贴现、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银行保理、开立信用证等业务(具体业务品种由管理层根据经营需要与各授信单位协商确定)。各银行具体新增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费用标准、授信期限等以公司与银行最终协商签订的授信申请协议为准。本次授信额度的申请期限自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与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并可根据融资成本及各银行资信状况具体选择商业银行。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八:
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将公司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请审议:
一、调整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3年7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
2、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业务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回避,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和股东大会审议。
3、2023年7月27日,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蔡勇先生、余凯之先生回避表决后,该项议案由7名非关联董事表决,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次调整合计金额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二)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结合2023年1-6月实际经营情况,为更好地开展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公司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其中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增加31,344万元;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增加34,531万元;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租赁增加259万元,合计共增加66,13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关联交易内容 | 原2023年预计金额 | 2023年1-6月实际发生额 | 本次增加金额 | 调整后2023年预计金额 |
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商品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销售有色金属产品、供应链商品、供电等 | 8,997 | 7,124 | 22,910 | 31,907 |
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销售有色金属产品等 | 18,645 | 5,696 | 793 | 19,438 | |
广西华远金属化工有限公司 | 销售有色金属产品 | 4,163 | 0 | 0 | 4,163 | |
向关联方提供劳务 |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工程监理及咨询服务、技术服务 | 9,150 | 1,781 | 5 | 9,155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技术服务 | 3,682 | 1210 | 7,636 | 11,318 | |
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商品 |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办公商品、辅材等 | 1,529 | 164 | 22 | 1,551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采购有色金属原料、办公商品、备品备件,团餐住宿等。 | 1,111 | 447 | 25,419 | 26,530 | |
接受关联 | 广西北部湾国际 | 运输费、技术服 | 1,619 | 742 | 1,218 | 2,837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李延强注册资本:689721.720156万人民币
方提供的劳务 | 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务、水电物业服务等 |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有色金属代加工、水电物业、消防服务等 | 26,578 | 11,122 | 7,872 | 34,450 | |
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租赁 |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房屋租赁 | 300 | 146 | 0 | 300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租赁房屋、土地、车辆等 | 296 | 18 | 259 | 555 | |
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贷款担保 | 271,834 | 271,834 | 0 | 271,834 |
向关联方支付借款利息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借款利息 | 997 | 51 | 0 | 997 |
接受关联方提供的借款最高余额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借款 | 47,121 | 13,479 | 0 | 47,121 |
住所: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港口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公共铁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为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2、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蔡勇注册资本:158,859.65万人民币住所:河池市城西路7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矿产资源勘查;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建设工程设计;货物进出口;发电、输电、供电业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饮料生产;食品生产;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机制造;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计量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百货销售;物业管理;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
3、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志清注册资本:8,000.00万人民币住所: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佛子街28号经营范围:铅锌矿采选;矿产品收购、销售(国家禁止销售或需取得专项审批的矿产品除外)。以下经营项目由分支机构凭合法许可证经营:矿汽车运输、矿码头装卸;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建筑石材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该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4、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崔忠贵注册资本:5080.00万人民币住所: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五圩社区龙马村经营范围:井巷工程的服务及管理、测绘,采矿(仅限五圩矿区)、洗选矿、有色金属冶炼及综合回收,硫酸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和生产所需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百货,机械配件,五金,劳保用品,车身清洁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5、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龚华平注册资本:51.00万人民币住所:河池市五吉有限责任公司五圩矿箭猪坡办公楼经营范围:铅、锌、锑、银及其伴生矿的采选、销售;机电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6、广西北港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洁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南楼11楼1119号房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化妆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卫生陶瓷制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照明器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汽车新车销售;箱包销售;皮革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安防设备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打字复印;票务代理服务;灯具销售;紧固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电池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杀虫剂销售;肥料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广告发布;销售代理;工业设计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照相机及器材销售;音响设备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五金产品批发;包装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
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日用杂品制造;户外用品销售;新鲜蔬菜零售;水产品零售;鲜肉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电器修理;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计算机信息系
关联关系:该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7、广西鱼峰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义注册资本:186,716.82万人民币住所:柳州市柳太路62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水泥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货物进出口;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再生资源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包装服务;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该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8、广西北港物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泰霖注册资本:25,000.00万人民币住所: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1219号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楼19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
运);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报关业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保税仓库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保税物流中心经营;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报检业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肥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器辅件销售;汽车新车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水产品批发;新鲜水果批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装卸搬运;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包装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销售代理;集装箱装拼箱及订舱代理;冷链物流;货物质押监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该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9、广西北港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黄海遵注册资本:710.00万人民币住所: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路23号十一号楼201A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广告设计、代理;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该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10、防城港务集团印刷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飞注册资本:215.00万人民币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望海路与蓬莱路交叉路口北侧100米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品装订服务;特定印刷品印刷;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服装制造;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办公服务;平面设计;图文设计制作;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摄影扩印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品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11、广西华远金属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洲注册资本:13300.00万人民币住所:河池市金城江区大任工业园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化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该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12、广西矿山抢险排水救灾中心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俊文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住所:河池市金城江区北环路1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紧急救援服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地震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潜水救捞装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攀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该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13、广西易港物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倪义良注册资本:2,000.00万人民币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中马大街1号公共服务中心A107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报关业务;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公共铁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装卸搬运;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包装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报检业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贸易经纪;销售代理;铁路运输辅助活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船舶租赁;国内船舶代理;无船承运业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电子过磅服务;停车场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关联关系:该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14、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唐罡注册资本:31,500.00万人民币住所:来宾市河南工业园区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包括稀有贵金属选矿、冶炼、加工;锡、锌、锑、铟、铅、白砷、镉、硫酸、精矿深加工及以上产品销售;生产和经营原辅助材料、机械设备及零配件;有色金属、矿产品冶炼技术输出;纯净水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专控或禁止进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铁路、道路货运站管理;铁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15、泛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倪义良注册资本:5000.00万人民币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歌海路9号广西体育中心配套工程综合体东塔楼B座(广西体育中心配套工程综合体东B座)办公区16楼1609号房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公共铁路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装卸搬运;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港口理货;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包装服务;报关业务;报检业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无船承运业务;船舶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该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16、梧州华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冷新村注册资本:12000.00万人民币住所: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西路168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经营;劳务派遣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该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17、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沈尚伟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住所: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1223号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楼一楼(南宁综合保税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生鲜乳道路运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保税仓库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进出口;保税物流中心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报关业务;药品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化肥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销售代理;居民日常
生活服务;集装箱租赁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报检业务;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肥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器辅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新车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粮油仓储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该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18、广西西江集团红花二线船闸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鸿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住所:柳州市高新二路16号博艺大厦19楼经营范围:从事航电枢纽、船闸、相关航道及其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和经营管理;从事与广西内河有关的港口、码头、水运、商贸物流、产业园区等相关产业和金融业、能源、房地产开发、矿业、文化旅游项目的投资与管理;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19、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南方注册资本:148000.00万人民币住所:南丹县车河镇丰塘坳(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经营范围:有色金属矿选、冶炼(除国家专控专营产品外)及附属产品、冶金、矿山、化工产品(除毒品及危险品外)销售,锡冶炼、购销(承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料、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公司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销售本单位生产的硫酸、黑色金属材料、室内外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外);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外)、搬运装卸服务;工程机械租赁;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平整场地施工、开挖土方工程施工、石方工程施工、土方运输工程施工、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其他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排水施工、其他场地准备施工(凭资质证有效期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为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周南方注册资本:60000.00万人民币住所:南丹县车河镇丰塘坳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保税仓库经营;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为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二)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系正常经营所需,上述关联方是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其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正常的履约能力,不会给交易双方的经营带来风险。
三、调整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调整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向关联方销售的产品或劳务
下属子公司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锌精矿、铅精矿等原材料;下属
子公司河池华锡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备品备件、化工品和煤焦等商品;公司下属子公司广西二一五地质队有限公司、柳州华锡有色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华锡有色工程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矿产资源勘探、采选工程设计等技术服务。
2、接受关联方提供的产品或劳务
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锡锭、锌锭委托加工服务、运输服务、房屋租赁、保健费等。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在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保证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产品销售、采购等关联交易均系供销等方面的日常关联交易,价格、费用随行就市,交易量按实际发生量,具体定价方式上,根据不同关联交易品种、类别和不同情况,采取市场价格予以定价,交易价格公允。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间的正常经营活动业务往来,交易方除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和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外,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对上述公司的履约能力能起到强有力的协调监控作用;交易双方就日常经常性关联交易签署了协议或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有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相关交易不存在导致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形成公司坏账的可能性。
综上,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上述调整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