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锡有色: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华锡有色 公告编号:2023-068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669.50万元。此次置换符合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六个月内的有关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9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共计人民币普通股(A股)40,187,541股,本次发行总计募集资金599,999,987.1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92,993,071.51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4月15日出具《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大信验字[2023]第29-00005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并由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他文件,本次发行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 | 占比 |
1 | 广西南丹县铜坑矿区锡锌矿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 30,000.00 | 50.59% |
2 | 补充标的公司流动性 | 28,500.00 | 48.06% |
3 |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 | 799.31 | 1.35% |
合计
合计 | 59,299.31 | 100.00% |
注:表格中拟投入募集资金数据已根据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费用调整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预先投入,金额共计669.50万元。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共计669.5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1 |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 | 799.31 | 669.50 |
合计
合计 | 799.31 | 669.50 |
以上事项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450C018019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3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临时)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临时),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人民币669.50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450C018019号),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2023年10月10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相关事项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临时)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临时)决议;
(三)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四)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